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专用发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以及领用方式。

二、业务前提
(1)已经正常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2)法人代表和办税人员均已进行实名采集。

三、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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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
步骤1:实名认证
在已实名采集人员信息下选择对应的办税人员,进行短信实名验证,输入收到的验证码后点击下一步。
步骤2:主界面
步骤3:填写信息
纳税人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取数赋值,无需纳税人进行填写,纳税人只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所需要的发票种类及数量,并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如有需要,上传相应附件资料。初次申领专用发票数量不超25份。
步骤4:提交
对填写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可进行提交。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提交结果。
步骤5: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提示
提交后,系统提示“请确认申请票种是否为您需要的票种,若无误,请点击确定”。
确定后,系统提示请继续前往“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模块进行申请,点击“确定”后进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界面。
步骤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纳税人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取数赋值,无需纳税人进行填写,纳税人只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所需要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选择经办人并填写申请理由。对填写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可进行提交。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提交结果即为申请成功。
步骤7:查看进度
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四、办结时限

五、注意事项

1.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领用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